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多次抵押,但是其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之后没有登记的债权按照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