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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程序:1、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2、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3、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5、进入法庭调查;6、当事人陈述阶段;7、进入当事人举证程序;8、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9、相关证人出庭作证;10、进入法庭辩论环节;11、调解阶段,调解无效后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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