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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拷贝的也可以。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视听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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