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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法庭笔录是指记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的司法文书,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内容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根据。
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阅读并补正笔录的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存档。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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