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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如果有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还应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第三人人身伤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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