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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否则将给予
①,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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