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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行为。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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