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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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