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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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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

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分别有: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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