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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用人单位确属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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