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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包括。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应听取其意见;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因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在何种情形下举行听证有明确的规定。听证不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才应该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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