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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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