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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征用耕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来进行补偿计算;
(2)征用养殖鱼塘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来进行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来进行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来进行计算;
(6)征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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