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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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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为土地使用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用途、地役权、抵押权等变更登记,根据不同的登记申请人提交不同材料。以转让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缴纳税费证明;

(2)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及材料;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保留原划拨方式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税费缴纳凭证。土地登记人员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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