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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提出异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的确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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