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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要积极的去应对,去做答辩,陈述事实与理由,证明商标的合法性,也可以通过一些合法使用证据去佐证以及提供品牌创立依据。切记不能放任不管,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做答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辩的商标局都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商标局在审理被异议商标时,没有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与理由,无疑加大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风险。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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