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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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