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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收购方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形成相关的公司决议,在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并且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的情况下开展并购行为。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2、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
5、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6、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7、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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