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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需要看情况。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厂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到新厂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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