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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有:
1.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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