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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民法典》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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