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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子女被遗弃后又被收养的,不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法律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收养这一行为,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遗弃子女与收养人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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