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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民法典》对恋爱前的赠送财物礼品的行为,一般认定为赠与。
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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