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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7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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