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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国籍法》。
【法律依据】
《国籍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国籍法》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3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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