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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保管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1、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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