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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取回保管物的权利。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索赔权。保管期内,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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