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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但是以这种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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