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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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