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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常识: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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