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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除非联系人即合同当事人,否则联系人无需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但联系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联系人职责,如因联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在向相对方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与联系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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