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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货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
1、当事人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一般情况下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4、没有约定交货地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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