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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
1、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
2、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为他人收养、无行为能力的宣告撤销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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