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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单位发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能依法再次追偿加班费。经济补偿与加班费是独立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未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再次追偿加班费。例如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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