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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交管部门要记录交通事故中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交通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涉事车辆类型及车牌号等;
2、如果涉事人员逃逸的,还应当讯问在场人员关于逃逸人及车辆的相关特征信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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