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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如果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担责的主体如下:
1、对方车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担责,但是应当减轻其责任;
3、好意同乘者对交通事故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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