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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的时间一般是一年,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间是五日内。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间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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