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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主合同和补充合同无需分别验收。补充合同是对主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补充约定,具有从属性,不能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因此,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不需要分别办理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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