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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可以撤销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仍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必然造成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撤销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可以保证各债权人通过参与法院主持下的分配程序,按比例受偿债权,这样既能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又不会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余债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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