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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出卖人多交货时应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并需要及时通知出卖人;
2、当事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该部分货物的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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