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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效力认定标准:
1、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行为有效;
2、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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