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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预设立约定金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预设立定金的设立不以主合同的设立为基础;
2、预设立定金条款无效的,主债权合同不一定无效;
3、主债权合同无效的,预设立定金条款符合生效要件的不影响起部分条款的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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