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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是具体根据下列规则进行规定的:
1、若对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的,承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若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若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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