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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职工在承诺不怀孕后怀孕了,不属于不诚实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逼迫职工承诺不怀孕是非法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欺诈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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