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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涉外仲裁案件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选定的仲裁院管辖。因为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我国有权依法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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