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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民法典中,主合同与变更质押登记的法律关系是: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私自变更主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依照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的,对于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需按质押变更登记的内容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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