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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种类之债特定化是指债务人在交付时,将种类之债确定到具体哪些物交付给债权人的过程。种类物是须以用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量、同质的物代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的只是符合规定性质的物。因而,债务人只有在交付时才确定具体是将哪些物交付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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