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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通常来说是不成立的。合同以给付标的为主要内容。而标的指向对象为标的物。且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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