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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负责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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