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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贵重物品丢失通常而言是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的。但如果寄存人作了声明,并且保管人验收、封存了的,则不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如果寄存人未声明寄存的物品是贵重物品的,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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